一、为加强部门印章管理,规范公章使用,保护部门合法权益,特制订本办法。
二、部门公章用于由我部门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包括各类通知、通报、计划、报告、纪要、函件等;用于代表我部门对外联系的介绍信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;用于上报的统计、财务、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。
三、本部门职工需要盖章证明的一般性事项、单位介绍信等,经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章。
四、部门公章指定专人保管,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。
五、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,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,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,并由公章保管人一同前往。
六、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,确保公章清晰、端正,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。
新华锡林校区管理委员会
2021年11月18日